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
SCZC2022-ZB-1173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安商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36号华豪丽晶第7幢1单元2层10205号房
被投诉人: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二路2号山西证券大厦8层、9层、21层
相关供应商:南京锐比克软件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石华街18号-115
相关供应商:杭州杏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二路57号2幢D区4层
相关供应商:安徽东奥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4号欣都大厦1009室
四、基本情况
2022年7月27,本机关受理投诉人关于“陇县人民医院感染实时监控系统软件采购项目”的投诉。投诉事项一:杭州杏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锐比克软件有限公司,安徽东奥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涉嫌长期在国内招标范围一起串通围标,此次在陇县项目继续复制捆绑串通围标模式;投诉事项二:杭州杏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锐比克软件有限公司,安徽东奥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在此次现场投标授权代表为非对应本公司真实员工,不具备对应投标资格。 投诉方对政府采购代理公司质疑答复不满意,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采购代理机构、被投诉人进行了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一、被投诉三家供应商在中国信用网站信用度良好,无不良记录;被投诉三家供应商无人员重叠和相互持股问题,是独立的法人企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条款规定,不能认定三家供应商有串通围标情形,投诉方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三家供应商串标、围标;二根据投标文件要求,被投诉的三家供应商都提供了委托代理人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可以认定代理人为供应商的员工;关于投诉方认为三家供应商在西安无分公司的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属于“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予采纳。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宝鸡市陇县采购股
2022 年 08 月 25 日